仁愛長庚合作聯盟醫院

病人須知

病人須知
:::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

身心障礙鑑定流程說明

  1. 至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檢附個人文件並填寫鑑定資料表, 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。
    • 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。
    • 國民身分證正、背面影本;未滿十四歲者,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。
    • 申請人印章。
    •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(初次鑑定者免持)。
    •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,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。
    •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,申請項目為「初次申請」、 「異議複檢(評)」、「屆期重建」、 「自行申請變更」、「再次申請」者, 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。

    【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】

  2. 利用本院掛號系統掛號,依鑑定類別給予具鑑定資格醫師鑑定。

    【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: 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、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】

  3. 依掛號科別本人親自至各診間報到並出示鑑定資料表、 健保卡,請醫師進行 B(身體功能)、S(身體結構)鑑定。
  4. 由門診跟診人員協助派相關鑑定人員至指定地點進行 D(活動參與)、E(環境因素)鑑定。
  5. 鑑定資料送衛生局審核。
  6. 戶籍地社會局評估團隊需求評估。
  7.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。

備註

  1. 身心障礙諮詢專責人員及專線:
    • 大里院區 簡小姐 (04)2481-9900 分機 11431
    • 台中院區 簡小姐 (04)2481-9900 分機 11431
  2.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諮詢: 週一至週五 上午 8:30~12:30、下午 13:30~17:30。
  3. 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查詢: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(另開新視窗)
附加檔案:
  新制身心障礙鑑定.pdf下載 Pdf 檔(新制身心障礙鑑定.pdf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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