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、第五十八條規定,以下各項健保不給付項目須由患者自付費用:
(一)、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(二)、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(三)、 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、變性手
術、預防接種、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,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
(四)、 成藥、醫師指示用藥。
(五)、 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(六)、 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,不在此限。
(七)、 人體試驗。
(八)、 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人照顧,不在此限。
(九)、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,病房費差額。
(十)、 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、病歷及X光拷貝等。
(十一)、 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。
(十二)、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