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 制定公佈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 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修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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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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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為推動醫學教育,培養專業人才,獎勵醫學研究及論文寫作發表,特設置「醫學教育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並制定設置章程,使之運作有所規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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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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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任務:
(一) 負責本院各級醫護行政及技術人員在職訓練計劃之審定。
(二) 負責進修醫師或醫學院校實習學生資格之審定。
(三) 醫療各科部人才培育計劃之訂定及出國進修人員之評選。
(四) 舉辦外訓人員口頭發表及醫務部繼續教育課程。
(五) 拓展並執行與相關機關、學校之研究、建教計劃。
(六) 輔導各科醫師研究及論文寫作發表。
(七) 本院各單位之教學、訓練及研究活動之費用審核與補助。
(八) 各科住院醫師教學訓練計劃之訂定與監督執行。
(九) 編列本院各科室年度預算與執行控管。
(十) 審核本院年度圖書文獻訂購。
(十一) 臨床教學及訓練課程之評鑑及改進事項。
(十二) 其他有關教育、訓練、研究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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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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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組織:
| (一) |
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院長於院內各相關主管中遴選。 |
| (二) |
本會設委員15名,由院長於院內各相關科部人員中遴選。 |
| (三) |
本會設執行秘書一名,承主任委員之命,協助執行會務相關行政事務。 |
| (四) |
各委員任期二年,連派得連任,中途任命者,至該任期屆滿為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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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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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議
| (一) |
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。 |
| (二) |
會議必須有過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表決以出席委員之多數同意為準。 |
| (三) |
本會視需要,得邀請院長、副院長列席指導,或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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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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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經院方同意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