 |
DUR早在1986年就被引用在處方藥品的作業上,今天我們對DUR大體的認知是,它是一項具權威性的,有組織結構和持續的計劃,在有違反預先訂的標準規範時,就須要再審核並加以分析和說明用藥處方的模式。DUR已被要求推展為品質保證的主要工作,此項工作目標是為了確保用藥的安全,有效的適當的治療用藥。藥師在DUE中的職責:
.給共事的醫事人員和其他人員,隨時提供一致的DUE用藥評估內容。
.給共事的醫事人員和其他人員,準備用藥的標準。
.要再審核違反用藥標準的處方和有爭議用藥處方的必要。
.儘量收集用藥的相關資料,(包含特殊藥品的用量,價格,治療用藥處方的內容模式和病患的身份)
。
.詳釋和報導評估的發現,給藥局同人和治療小組,品管人員編制機構和其他委託改善用藥管制政策和程序者。
|
|